历史文化学院优秀研究生评选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7-10-12      作者:      来源:历史文化学院

(2007年10月修订)

一、目的

鼓励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对象

参评学生为已完善学年缴费注册手续的全年制二、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评分比例及细则

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表现占20%,计20分,参与文体活动表现占10%,计10分,专业学习成绩占70%,计70分。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一)思想品德

1.学生干部加分:研究生会(包括校、院两级研会)主席、副主席10分,部长、专业组长8分,干事、班委、小组长等 5分;
2.党员加分:党员加5分;
3.辅导员老师根据学生表现掌握5分;
在校期间受到学校处分者不予参评。

(二)文体表现

a.以学生身份参加各类文体活动获奖(名次)的每次加4分;(累加不超过8分)
b. 积极参加校院各项活动,每参加1项活动加1分。

(三)专业学习成绩

学年内所修课程全部合格,学位英语成绩在70分以上,且有学术成果发表。

1.学习成绩占35分。即学年必修课平均分×35%;
2.学术成果占35分。
a.参评学术成果时间限制以两次评选奖学金之间的时间为准,即第一次评选结束至第二次评选结束期间(用稿通知需注明即将刊登的时间或期数);
b.参评学术成果的作者单位必须是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学院;
c.参评学术成果内容必须是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著作;
d.在评奖时间内未发表学术论文或著作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评选为当年的优秀研究生。

参评学术成果的具体评分标准为:

在期刊上发表:

(1)权威核心期刊—15分;
(2)CSSCI来源期刊—10分;
(3)中文核心期刊—8分;
(4)公开刊物—6分;
(5)增刊、论丛—4分;
(6)内部刊物—2分;

在报纸上发表:

(1)国家级报纸—10分;
(2)省级报纸—6分;
(3)其他公开发行报纸—3分。

出版著作:

(1)出版社为国家级出版社—10分;
(2)出版社为省级出版社或高校出版社—8分;
(3)其他出版社—5分。

对于以上成果:

(1)独立作者的学术成果按标准分计算;
(2)第一作者的的学术成果按标准分的2/3计算;
(3)第二作者的学术成果按标准分的1/3计算;
(4)第三作者以及以下的学术成果按标准分的1/4计算;。

参评学术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的加至10分,被其他刊物、报纸转载的在原基础上每转载一次加1分(总分为10分);

参评学术成果获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学术论文一等奖的,在原基础上加5分,获二等奖的加3分,获三等奖的加2分。

四、本细则即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院评审小组决定。院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组和导师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