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针对全日制在校博士、硕士生设立的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我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相关文件精神,我院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一、评审组织的设立及其职责
1.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为成员,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总体领导学院评审工作。
2.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为主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教务老师和研究生代表,具体负责学院评审工作的展开。
二、参评条件与评选原则
(一)参评条件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学院全日制在校博士、硕士生中评选。原则上在职研究生和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评。研究生的身份认定以学校注册为准,在所评审年度注册为硕士研究生的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的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思想政治表现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道德品质优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3.专业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参评年度有标志性成果(“标志性成果”的认定参照《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学科研岗教职工年度考核及绩效分配实施办法》,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四川大学)。
4.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和校院文化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评选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全面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2.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保证评选质量的原则。要切实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表现情况的评审,在专业学习成绩的掌握上,不仅要看其课程学习成绩,更要注重对其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及业务专长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考查。
三、评审程序
1.依据学校制定的分配指标和每年下发的年度评选通知精神,及时发布评选通知。学院通过形教课、学院公告栏、网络等多种方式将评选信息向全院研究生公布。根据当年学校分配的奖励名额,学院按年级评选,原则上二年级的评选名额占当年学校分配的奖励名额的40%,三年级占60%。同年级内按历史学(包括民族学等交叉专业)、考古学和旅游管理三大类专业学生人数分配名额,若某专业名额用不完则分配给其他专业。
2.学生自愿申请。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按照每年研究生院公布的评选通知中规定的成果时限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导师推荐。根据研究生具体表现情况,导师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给予明确的推荐意见。
4.评审委员会初评。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对申请者进行初评。按照学院研究生综合评分细则,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计分在同年级内分历史学(包括民族学等交叉专业)、考古学和旅游管理三大类专业分别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推荐所分配名额的120%作为初选名单。
5.公开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初选者进行集中答辩,根据答辩情况最后进行投票决定等额候选人。
6.全院公示及上报。评审委员会将等额候选人提交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进行公示。按学校规定公示后如无异议,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认后上报学校。
四、研究生综合评分细则
优秀研究生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表现占20%,计20分,课业学习成绩占30%,计30分,标志性成果占50%,计50分。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一)思想品德表现(20分)
1.辅导员老师根据学生平时思想品德表现评分(最高8分)。
2.积极参与学生自我管理情况(最高5分)
年度内担任研究生会(包括校、院两级研会)主席、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为5分,其它学生干部为3分。
3.积极参加校内集体活动情况(最高5分)
根据年度内参加学校或学院记名组织的集体活动记录,每参加1次活动可加1分。
4.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情况(1次计1分,最高2分)
根据年度内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加分,需提供相关“志愿者服务”的证明。
注:以上各项累加计分。在校期间受到校、院处分者,或思想品德明显不良者不予参评。
(二)课业学习成绩(30分)
1.年度内所修课程全部达到60分及以上计20分。
2.年度内所修课程全部达到75分及以上计22分。
3.年度内所修课程全部达到80分及以上计24分。
4.年度内所修课程全部达到85分及以上计26分。
5.年度内所修课程全部达到90分及以上计30分。
注:年度内所修课程有不合格(或60分以下)者,原则上不予参评;免修课程不参与计分,高年级课业学习成绩参评可以按已修全部课程计。
(三)标志性成果(50分)
1.发表专业成果(30分)
具体专业成果认定及分值详见附件。
2.出版学术著作(10分)
独立(或第一作者)出版的为10分,合著为5分(须有明确署名),参与编著为3分(著作中有明确注明)。
3.参与课题研究(5分)
独立(或第一作者)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为5分;主研参与为3分(须有明确署名);一般参与为1分(须有项目负责人书面证明,且计分不超过2分)。
独立(或第一作者)承担省级以下科研课题研究为3分;主研参与为1分(须有明确署名);一般参与为0.5分(须有项目负责人书面证明,且计分不超过1分)。
4.学术成果获奖(5分)
参评学术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励为5分,获省级以下奖励为3分,获校级及以下奖励为1分。(须有证书;专业成果及该成果获奖,不重复计分)
优秀网络成果计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注:以上各项累加计分。年度内未有以上标志性成果加分者不参评。横向课题按省级以下课题计分。若有其他达到相应类别学术水平的标志性成果,可提交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认定。
五、其他规定
1.在申请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理。
2.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社会奖学金的评选,计分标准参照本细则执行。
3.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4.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在评选过程中出现本细则规定以外的情形,由评选小组提出意见并报学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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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