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按照教育部和我校有关文件及总体要求,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条件
1.历史文化学院(旅游学院 考古文博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政治表现好,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3.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年内必修课全部合格,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校、院、年级、班级各类学生活动,在建设校风学风和校院文化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
5.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达标。积极参加体育运动,身心健康。
6.每周按时完成“青年大学习”学习任务。
二、评选程序
1.学院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并公布本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在学院党委指导下,各年级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副组长为年级主要干部,成员为党支部支委、各班班委和普通学生代表(2人,需为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各年级评选小组在学院学生工作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3.学院公布该学年各项奖学金评比名额,学生提交学年总结、评选申请和证明材料。
4.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按评分标准计算出申请学生的综合成绩排名后,从高到低分别评比出综合各等级奖学金和单项各等级奖学金,并予以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由评选小组报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
三、评分标准
(一)奖学金评选采用综合成绩排名,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学业成绩×85%+综合表现成绩×15%
学业成绩、综合表现成绩计入时间以当年学校评选通知为准。
(二)综合表现成绩是指学生《形势与政策》课成绩和受到表彰、科研成果、文体竞赛以及学生工作等方面的成绩,本部分成绩满分为100分。
1.获得各级表彰先进个人(累计超过15分者以15分计)
(1)国家级表彰先进个人加15分。
(2)省级表彰先进个人加10分。
(3)校级表彰先进个人加5分。
(4)院级表彰先进个人加2分。
注:以上各项之间可以累加,同一级别内不同表彰不累加;其他表彰由评选小组认定并报学院批准。
2.取得专业学术研究成果(累计超过15分者以15分计)
(1)取得专业学术标志性研究成果,得0.5-15分,具体标志性成果认定方式及分值详见附件。
(2)完成学校大学生科研训练三大计划(大学生科学探索实验计划、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项目负责人15分,校级重点项目负责人10分,校级一般项目负责人5分;项目参与成员,按该项目负责人得分的50%计算。
(3)完成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得15分,省级项目负责人得10分,校级项目负责人得5分,院级项目负责人得3分;项目参与成员,按该项目负责人得分的50%计算。
注:所有成果均以正式发表或结题为准,录用通知、立项通知不作为加分依据。多人共同取得成果时,排名第一者或负责人按上述标准计分,排名第二者按上述标准的60%计分,其他人员按上述标准的20%计分。
3.通过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及参加各类竞赛、比赛获奖(累计超过10分者以10分计)
(1)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得1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得2分。(本项凡通过即可得分,不受学年限制。)
(2)参加国家级各类竞赛、比赛获一等奖者每次得10分,获二等奖者每次得5分,获三等奖者每次得3分;
参加省级各类竞赛、比赛获一等奖者每次得5分,获二等奖者每次得3分,获三等奖者每次得2分;
参加经认定的校级各类竞赛、比赛获一等奖者每次得3分,获二等奖者每次得2分,获三等奖者每次得1分。
(3)获国家级运动会名次得10分;获校级及以上运动会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3分,第三名得2分,获得经认定的其他名次得1分;其他经认定的各类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名次得1分。
注:以上各类竞赛、比赛获奖均必须有证书,并由学院最终认定;集体参加竞赛、比赛的,得分情况由学院认定。
4.参加学生工作(累计超过10分者以10分计)
(1)任院(校)团委、学生会、年级主要干部(年级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或党支部副书记加10分;任院(校)团委、学生会、年级主要干部副职加8分。
(2)任院(校)团委、学生会一般干部(部长级)或院(校)各社团主要干部(负责人)加6分;各寝室室长加6分。
(3)其他一般干部(包括导生、阳光资助宣传员、各班班委、学生会干事等)加3分。
注:任职期间辞职、免职的,不得分。因职位空缺选拔补充的学生干部,任职超过半学年的,按上述标准计分;任职不足半学年的,按上述标准的50%计分。兼任数职的,按最高一项计分。
- 学年内两次《形势与政策》课成绩的平均分乘以50%,得分计入综合表现。
四、其他规定
1.在申请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2.国家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校级奖学金评选基础上进行,评选程序和计分标准按本细则执行。
3.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在本细则实施前,涉及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4.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在评选过程中出现本细则规定以外的情形,由评选小组提出意见并报学院认定。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学院 考古文博学院)学生科
2021年3月2日
附件:
历史文化学院(旅游学院 考古文博学院)
本科生奖学金评定中“标志性成果”的认定及分值计算方式
1、本科生在权威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得15分;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得10分;在普通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得2分(累计不超过5分);在经认定的内部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
2、在国家级报纸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得10分;在省级报纸发表,每篇得2分(累计不超过5分);在省级以下公开报纸或经认定的内部发行的报纸发表者,每篇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
3、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每项得15分;在省级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每项得10分;在其他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每项得5分。
4、参加国家级课题研究主持者得15分,主研者得10分,参与者得2分;参加省级课题研究主持者得10分,主研者得5分,参与者得1分;参加其他课题研究主持者得5分,主研者得2分,参与者得0.5分。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学院 考古文博学院)学生科
2021年3月2日